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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合同條款簽訂應嚴密、有效。
首先,施工方和業(yè)主有關人員應認真學習《合同法》等有關法律知識,認真學習國家和地市的有關工程造價的各種文件規(guī)定,并嚴格按規(guī)定辦理工程預結算。
二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,業(yè)主不盲目壓價,施工方不接受不合理壓價要求,不施“苦肉計”以免簽訂不合法的無效條款。
(2)加強勘察設計管理資料。
(3)施工圖預算要全面、準確、合法、有效。
(4)在施工過程中,要嚴格執(zhí)行現場簽證制度。監(jiān)理工程師應做到守法、誠信、公正、科學。
(5)在開工前應簽訂材料價格確認方案的規(guī)定性文件,并嚴格執(zhí)行。以避免以材料找差引起糾紛。
另外,各級工程造價部門應大力宣傳有關造價的政策法規(guī),完善造價各環(huán)節(jié)的管理措施。
工程造價糾紛的解決應當遵循以下幾點:
1、在建設工程糾紛中,涉及工程款糾紛的,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,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判決;如果約定不明確,如暫定等,但約定按照某一定額進行結算,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時應當明確按照該定額進行結算。這樣做是符合《合同法》第64條的規(guī)定的。但是,法院這樣做的前提是有賴于工程造價行業(yè)的觀念和管理方式的改變。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設工程定額的性質,一旦明確了定額不是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后,這種變化是必然的。但是,人民法院在這一改變前并不是無能為力的,因為理論上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為指針。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尊重當事人的判決來推動這一變化。
2、應當允許當事人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提起訴訟,也可以對工程造價進行階段性的鑒定。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設工程訴訟必須是在工程竣工后進行。
3、對于當事人的違約責任,人民法院必須嚴格追究。不能因為建設工程糾紛的違約責任追究十分困難就放棄追究,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許多問題(包括質量問題),都是產生于不能嚴格履行合同。
此外還有必要在合同的結算方面加以完善。
完善合同的結算條款:為避免合同造價糾紛,積極的辦法就是當事人在設定承發(fā)包合同時增加工程造價過程控制的內容,按工程形象進度分階段進行結算并確定相應的操作程序,使承發(fā)包合同簽約時不能確定的工程造價,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按約定的程序得到確定,從而避免可能出現的造價糾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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